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防空作戰軍民防護災害搶救支援辦法、臺北縣警察局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30日

條文關聯

  支援處理規定如左:
  一、各民防任務隊申請支援與受命支援,其內容採取記述方式,雙方均
      以公務電話記錄行之。
  二、各分駐(派出)所接到分局值日官命令或鄰近分駐
      (派出)所申請支援後,應即向各該單位主管報告,並與各鄉鎮市
      民防團連繫協調處理。
  三、各分局值日官接到本局民防管制中心命令及有關分局或轄內分駐(
      派出)所申請支援後,應即報告分局長處理。
  四、本局民防管制中心,接到臺灣省警務處民防管制中心命令或其他縣
      市警察局及各分局申請支援後,應即報告局長處理,並通報民防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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