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援處理規定如左:
一、各民防任務隊申請支援與受命支援,其內容採取記述方式,雙方均
以公務電話記錄行之。
二、各分駐(派出)所接到分局值日官命令或鄰近分駐
(派出)所申請支援後,應即向各該單位主管報告,並與各鄉鎮市
民防團連繫協調處理。
三、各分局值日官接到本局民防管制中心命令及有關分局或轄內分駐(
派出)所申請支援後,應即報告分局長處理。
四、本局民防管制中心,接到臺灣省警務處民防管制中心命令或其他縣
市警察局及各分局申請支援後,應即報告局長處理,並通報民防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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