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職業病通報處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23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者,應命參加本局所開辦之職業衛生課程。其未
  參加者,除有正當理由者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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