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 聘(派)兼之: 一、本局業務及有關機關代表八人至九人。 二、學者專家或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三人至四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 退。 聘期內委員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