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
  聘(派)兼之:
  一、本局業務及有關機關代表八人至九人。
  二、學者專家或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三人至四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
  退。
  聘期內委員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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