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
,設置新北市醫療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為提升醫療服務品
質及有效管理本基金,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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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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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以本府衛
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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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醫療事業收入。
三、基金之孳息。
四、捐贈收入。
五、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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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醫療事業支出。
二、研究發展及訓練支出。
三、本基金之管理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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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設新北市醫療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監督本基金
之管理及運用。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與運用之審議及監督事項。
二、本基金之預算及決算事項。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本基金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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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
聘(派)兼之:
一、本局業務及有關機關代表八人至九人。
二、學者專家或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三人至四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
退。
聘期內委員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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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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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
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為主席。
第一項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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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委員如因故不能親自出
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
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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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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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應於代理市庫之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存管。但經本府專案核准者,
得存入其他金融機構或郵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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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預算編製與執行、決算編造及會計制度,應依預算法、會計法
、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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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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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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