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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經本局評選成績優良之志工團隊,頒授績優志工團隊獎座及得獎證書。 前項評選,以其組織管理、服務績效、教育訓練、資源運用及創新方案 等為評分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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