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托兒所收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條文關聯

  申請收托之兒童,因超過收托名額而未能入所者,依前條規定決定備取
  順序;遇缺額時,依序通知入所。
  公告申請期間結束後,始申請收托者,依申請先後排序於前項備取順序
  之後。但屬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者,得優先於前條第八款之備取
  名額。
  兒童應於托兒所通知報到日報到及繳交相關費用;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報
  到或未繳費者,視為放棄入所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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