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收托之兒童,因超過收托名額而未能入所者,依前條規定決定備取 順序;遇缺額時,依序通知入所。 公告申請期間結束後,始申請收托者,依申請先後排序於前項備取順序 之後。但屬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者,得優先於前條第八款之備取 名額。 兒童應於托兒所通知報到日報到及繳交相關費用;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報 到或未繳費者,視為放棄入所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