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副市長兼任;一人
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社會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本府勞工局、衛生局、原住民族行政局、財政局及主計處代表各一人
。
二、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十人。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
進退。
委員於任期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但出缺委員所餘任期未滿六個月,得不補聘(派)。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