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法規字第1102222762號令修正發 布第4條至第7條條文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法制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
二、基金之孳息。
三、其他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社會保險事項:
    (一)國民年金保險保費補助。
    (二)其他本府依法補助之社會保險保費。
二、福利服務事項: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
    (二)婦女福利服務。
    (三)老人福利服務。
    (四)身心障礙福利服務。
    (五)原住民福利服務。
    (六)志願服務。
    (七)社會工作專業服務。
    (八)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
    (九)其他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三、社會救助事項:
    (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生活扶助。
    (二)醫療補助。
    (三)急難救助。
    (四)災害救助。
四、國民就業事項:
    (一)一般及身心障礙勞工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
    (二)一般及身心障礙勞工創業輔導。
    (三)失業者就業服務。
    (四)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對象就業服務。
五、醫療保健事項:
    (一)優生保健。
    (二)弱勢團體健康篩檢服務。
    (三)心理及精神衛生醫療保健服務。
    (四)藥物濫用防制服務。
    (五)長期照顧服務。
    (六)偏遠地區醫療服務。
六、本基金之管理事項。
前項第六款所支出之金額,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千分之
三。

本府設新北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監督
本基金之管理及運用。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與運用之審議及監督事項。
二、本基金之預算及決算事項。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本基金事項。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副市長兼任;一人
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社會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本府勞工局、衛生局、原住民族行政局、財政局及主計處代表各一人
    。
二、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十人。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
進退。
委員於任期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但出缺委員所餘任期未滿六個月,得不補聘(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