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
二、基金之孳息。
三、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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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社會保險事項:
(一)國民年金保險保費補助。
(二)其他本府依法補助之社會保險保費。
二、福利服務事項: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
(二)婦女福利服務。
(三)老人福利服務。
(四)身心障礙福利服務。
(五)原住民福利服務。
(六)志願服務。
(七)社會工作專業服務。
(八)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
(九)其他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三、社會救助事項:
(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生活扶助。
(二)醫療補助。
(三)急難救助。
(四)災害救助。
四、國民就業事項:
(一)一般及身心障礙勞工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
(二)一般及身心障礙勞工創業輔導。
(三)失業者就業服務。
(四)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對象就業服務。
五、醫療保健事項:
(一)優生保健。
(二)弱勢團體健康篩檢服務。
(三)心理及精神衛生醫療保健服務。
(四)藥物濫用防制服務。
(五)長期照顧服務。
(六)偏遠地區醫療服務。
六、本基金之管理事項。
前項第六款所支出之金額,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千分之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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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設新北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監督
本基金之管理及運用。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與運用之審議及監督事項。
二、本基金之預算及決算事項。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本基金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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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副市長兼任;一人
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社會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本府勞工局、衛生局、原住民族行政局、財政局及主計處代表各一人
。
二、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十人。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
進退。
委員於任期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但出缺委員所餘任期未滿六個月,得不補聘(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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