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三重市公共造產停車場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21日

條文關聯

  車輛繳費後逾時出場(車者)依原費率加次收逾時停車費,不依規定繳
  費者拖至拖吊場並依道路交通處理罰款條例規定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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