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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三重市公共造產停車場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車輛繳費後逾時出場(車者)依原費率加次收逾時停車費,不依規定繳 費者拖至拖吊場並依道路交通處理罰款條例規定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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