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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庫支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市庫支票之式樣、暗記及市長官章經發現與原樣張不符者,代理市庫銀行 不得兌付,由代理市庫銀行出具臨時收據交付執票人,並即專函敘明經過 情形,檢附該支票移送財政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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