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形象商圈徒步區管理維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為推展徒步區內辦理目的活動,主管機關得輔導各徒步行,並得委託相
  關團體協助輔導之。同一徒步區之工作組,以一組為限。
  為維持徒步區形象,除為執行目的活動經本府各該目的主管機關同意設
  置臨時攤棚外,嚴禁設置營業攤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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