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使用人應檢附上述相關資料,送本府產業發展處市場管理科辦理,由
市場管理員審查下列事項,審查合格者,由本府通知受讓人簽訂新契約
;經審查不合格者,連同原件退還原使用人。
審查事項:
一、原使用人是否積欠租金。
二、受讓人是否在本市公有零售市場或攤販集中場內承租其他攤(鋪)
位。
三、受讓人年齡及設籍資格審查。
四、原使用人是否屆滿二年。
五、原使用人是否親自辦理。
六、檢具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影本。(親自辦理者免審)
七、原使用人是否積欠自治組織管理費、水費、電費、清潔費或其他應
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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