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0日

條文關聯

  原使用人應檢附上述相關資料,送本府產業發展處市場管理科辦理,由
  市場管理員審查下列事項,審查合格者,由本府通知受讓人簽訂新契約
  ;經審查不合格者,連同原件退還原使用人。
  審查事項:
  一、原使用人是否積欠租金。
  二、受讓人是否在本市公有零售市場或攤販集中場內承租其他攤(鋪)
      位。
  三、受讓人年齡及設籍資格審查。
  四、原使用人是否屆滿二年。
  五、原使用人是否親自辦理。
  六、檢具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影本。(親自辦理者免審)
  七、原使用人是否積欠自治組織管理費、水費、電費、清潔費或其他應
      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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