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鼓勵民間投資興建零售市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條文關聯

  投資人應在公告受理申請期限內,依照附件(一)、附件(二)及附件
  (三)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表,並檢齊有關圖件向本府申請,逾期不
  予受理。
  申請投資案經書件審查,認有缺漏者,應自通知日起十五日內補正,其
  補正以一次為限,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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