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應在公告受理申請期限內,依照附件(一)、附件(二)及附件 (三)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表,並檢齊有關圖件向本府申請,逾期不 予受理。 申請投資案經書件審查,認有缺漏者,應自通知日起十五日內補正,其 補正以一次為限,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