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2月08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環保局局
  長兼任;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由主任委員遴選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
  者及環保團體代表等擔任,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
  前項委員中,學者、專家與環保團體代表等,應佔委員會名額三分之二
  以上,且環保團體代表不得低於委員會名額九分之一,遴選之委員名單
  應送市議會審議經同後方可聘任。
  本會為研商及推動各項污染改善策略之執行,得設置技術諮詢小組。
  技術諮詢小組,由本會主任委員遴聘專家、學者組成,並指定一人為召
  集人;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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