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或公私事業機構自行興築聯結建築基地內雨水排水系統至公共雨水下 水道之聯接管渠及其附屬設施,應檢附相關資料向管理機關(構)申請核 准,並依下水道法及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等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前項聯接管渠及其附屬設施興建完成後之管理維護,得依協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