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應於租賃契約簽訂後善盡監督之職責。發現被占用或有違租賃契約 相關規定者,各機關應立即處理並通知本府。 本府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至該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地點巡查,各機關不 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本府因辦理教學觀摩或其他因公務所需而使用該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地 點,各機關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