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查報與取締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條文關聯

本府各相關機關(單位)應辦理下列工作:
一、濫伐、濫墾、濫挖、擅自採伐木竹或山坡地超限利用者為產業發展處
    。
二、擅自開挖建築者為工務處。
三、擅闢道路者,與非農業業務有關者為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單位,
    其他為產業發展處。
四、擅自採取土石者為產業發展處、工務處、地政處及都市發展處。
五、擅自堆積土石者為產業發展處、工務處、地政處、都市發展處及新竹
    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六、擅自經營遊憩用地者為本府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產業發
    展處及工務處。
七、擅自設置墳墓、納骨塔(堂)者為本市殯葬管理所及工務處。
八、擅自棄置廢棄物者為環保局、產業發展處、地政處及都市發展處。
九、擅自棄置廢棄土者為工務處、產業發展處、地政處、都市發展處及環
    保局。
十、其他違規開發、使用者為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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