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本府派員代理之。
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課員。
二、辦事員。
第二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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