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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本府派員代理之。 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課員。 二、辦事員。 第二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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