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申請道路挖掘應具備下列文件向管理機關申請核發道路挖掘許可證
(以下簡稱許可證)後,始可施工:
一、申請書。
二、施工計畫書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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