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所稱地界曲折基地,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基地界線曲折不齊成為畸形,而該曲折部分無法配置建築物者。 二、基地界線與建築線斜交之角度不滿六十度或超過一百二十度者。 三、基地為三角形者。 前項地界曲折基地,可於基地內規劃符合本自治條例最小寬度及最小深度 之規定者,不視為畸零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