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地界曲折基地,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基地界線曲折不齊成為畸形,而該曲折部分無法配置建築物者。
二、基地界線與建築線斜交之角度不滿六十度或超過一百二十度者。
三、基地為三角形者。
前項地界曲折基地,可於基地內規劃符合本自治條例最小寬度及最小深度
之規定者,不視為畸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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