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設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專責處理有關性騷
擾之申訴及申覆案件。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人,由局長就本局員工指定
之,並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委員任期二年;其中女性委員不得少於二
分之一;必要時並得增聘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擔任委員。委員會開
會時,由執行秘書擔任主席,執行秘書因故不能參加時,由執行秘書指
定一人或由委員互選一人代理之。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
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
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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