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條文關聯

依前條報備查或申請許可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報備書或申請書。
二、主辦者為私法人或團體者,其登記證明文件或許可文件,及負責人身
    分證明文件;主辦者為自然人者,其身分證明文件。
三、活動方案及說明。
四、活動安全工作計畫。
五、第五條之安全協定。
六、場地同意使用證明。但無必要者得免附。
七、公共意外責任險相關資料。
八、本府指定之其他文件。
不符前項規定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視為未報備查或
本府應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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