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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義勇消防人員福利濟助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7條
濟助人本人喪葬濟助之受益人,其順序如下: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祖父母。 前項第二款之子女如未成年,其應領之濟助金,由其監護人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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