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園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委託經營管理期限最長為五年,實際經營管理期限於委託契約內訂定;其
經營管理績效經考評優良者,得繼續委託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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