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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園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委託經營管理期限最長為五年,實際經營管理期限於委託契約內訂定;其 經營管理績效經考評優良者,得繼續委託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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