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發局)應於土石採取場登記證核發之次日起
十日內,將土石採取地點、數量、期間及土石採取人等資料,通報地方稅
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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