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於第三條至第五條免減徵規定者,納稅義務人應填具減免稅捐申請書表
,檢同主辦機關認定為重大公共建設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依下列規
定向地方稅務局申請辦理:
一、依第三條規定免徵地價稅者,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
;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免徵。
二、依第四條規定減徵房屋稅者,於減徵原因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提出
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當月份起減徵。
三、依第五條規定減徵契稅者,於申報契稅時,核發契稅繳款書,以憑辦
理權利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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