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28日

條文關聯

  戶政事務所得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未置會計員者,由戶政事務所指派人員兼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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