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28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苗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轄區內戶籍登記業務,依戶籍法規
  定,於各鄉(鎮、市)設一戶政事務所。

  戶政事務所掌理左列事項:
  一、身份登記事項。
  二、遷徙登記事項。
  三、戶籍登記之申請、變更、更正、撤銷及註銷事項。
  四、戶口調查及統計。
  五、其他有關戶籍登記業務事項。

  戶政事務所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並兼受本府民政局之督導,綜理所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戶政事務所編製員額在十人以上者置秘書一人,襄理所務,編製員額二
  十人以上未滿三十五人者得分二股,三十五人以上者得分三股辦事,股
  置股長。

  戶政事務所置課員、戶籍員、辦事員、書記。

  戶政事務所得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未置會計員者,由戶政事務所指派人員兼辦(任)。

  戶政事務所得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未置人事管理員
  者,由戶政事務所指派人員兼辦(任)。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乃以編製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戶政事務所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本法第五條、第六條所
  列人員順序代行之。

  戶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戶政事務所擬訂,報苗栗縣政府核定。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