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苗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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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轄區內戶籍登記業務,依戶籍法規
定,於各鄉(鎮、市)設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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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掌理左列事項:
一、身份登記事項。
二、遷徙登記事項。
三、戶籍登記之申請、變更、更正、撤銷及註銷事項。
四、戶口調查及統計。
五、其他有關戶籍登記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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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並兼受本府民政局之督導,綜理所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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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編製員額在十人以上者置秘書一人,襄理所務,編製員額二
十人以上未滿三十五人者得分二股,三十五人以上者得分三股辦事,股
置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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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置課員、戶籍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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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得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未置會計員者,由戶政事務所指派人員兼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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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得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未置人事管理員
者,由戶政事務所指派人員兼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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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乃以編製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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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本法第五條、第六條所
列人員順序代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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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戶政事務所擬訂,報苗栗縣政府核定。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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