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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村里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村(里)長應於村里民大會開會十日前召開預備會議,邀請選區內鄉( 鎮、市)民代表、鄰長等參加,商討開會方式、地點、討論主題及會議 程式。並交由村(里)幹事,將討論主題通知各住戶,於開會時提出討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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