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第一屆委員,除當然委員外,由本府以下列方式選出籌組:
一、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代表;由本府邀集轄內私立或以
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互選產生,並選
出候補委員二人。
二、墓主、存放者代表;由各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先徵
詢墓主、存放者出任委員意願後,邀集願任人員協調推出一至三名
人選,檢附推出人選背景資料函報本府,由本府邀集互選產生,並
選出候補委員三人。
三、社會公正人士由本府推薦出任。
依第一項分別選出產生委員後,本府得自行召集或指定選出經營者代表
之一召集會議,推選主任委員,辦理本會其他籌組事宜。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