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殯葬設施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3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會第一屆委員,除當然委員外,由本府以下列方式選出籌組:
  一、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代表;由本府邀集轄內私立或以
      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互選產生,並選
      出候補委員二人。
  二、墓主、存放者代表;由各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先徵
      詢墓主、存放者出任委員意願後,邀集願任人員協調推出一至三名
      人選,檢附推出人選背景資料函報本府,由本府邀集互選產生,並
      選出候補委員三人。
  三、社會公正人士由本府推薦出任。
  依第一項分別選出產生委員後,本府得自行召集或指定選出經營者代表
  之一召集會議,推選主任委員,辦理本會其他籌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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