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政府對所轄鄉鎮市公所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條文關聯

  天然災害所需經費,各鄉(鎮、市)公所應依優先次序,先行動支年度
  應編列之災害準備金及調整年度相關預算支應,不足部分再由本府災害
  準備金補助或報請中央專案勻支或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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