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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政府對所轄鄉鎮市公所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天然災害所需經費,各鄉(鎮、市)公所應依優先次序,先行動支年度 應編列之災害準備金及調整年度相關預算支應,不足部分再由本府災害 準備金補助或報請中央專案勻支或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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