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第二十四條室內裝修圖說文件審核不合格者,通知申請人限期修 改之期限為三十日,申請人領得室內裝修許可函後,應於六個月內施工 完竣並申請竣工查驗;因故未能如期完工者,得經本府同意展延三個月 ,以一次為限。 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申請竣工查驗,經審查機構審查不合格者,限期修改 之期限為三個月,逾期未完成改善,許可函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