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第二十四條室內裝修圖說文件審核不合格者,通知申請人限期修
  改之期限為三十日,申請人領得室內裝修許可函後,應於六個月內施工
  完竣並申請竣工查驗;因故未能如期完工者,得經本府同意展延三個月
  ,以一次為限。
  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申請竣工查驗,經審查機構審查不合格者,限期修改
  之期限為三個月,逾期未完成改善,許可函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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