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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勞動及社會資源處人員兼任;並置工作人 員若干人,均由縣長指派本府人員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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