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十七人,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
副縣長兼任;餘十五人,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縣附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副主管三人。
二、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十二人。
前項委員女性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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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除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外,得委任代理人出
席。
民間團體代表之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其受任人以該委員所屬團體內
之成員為限。
本會召開會議時,得依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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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經委員三分之一連署或主任委員認為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
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議行之。可否同
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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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勞動及社會資源處人員兼任;並置工作人
員若干人,均由縣長指派本府人員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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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民間團
體代表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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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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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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