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4月29日苗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80070270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至第 5條、第 7條至第10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苗栗縣 / 社會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
  副縣長兼任;餘十五人,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縣附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副主管三人。
  二、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十二人。
  前項委員女性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除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外,得委任代理人出
  席。
  民間團體代表之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其受任人以該委員所屬團體內
  之成員為限。
  本會召開會議時,得依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經委員三分之一連署或主任委員認為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
  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議行之。可否同
  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勞動及社會資源處人員兼任;並置工作人
  員若干人,均由縣長指派本府人員兼任之。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民間團
  體代表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