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地政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會受理地政士懲戒案後,依下列程式辦理之:
  一、通知被付懲戒人於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
  二、送請本府地政局提供意見。
  三、提付本會會議審議。
  四、製作懲戒決定書。
  本會審議時,應參酌被付懲戒人所提答辯或到會陳述之內容,屆期未提
  出答辯或未到會陳述時,得逕為懲戒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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