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受理地政士懲戒案後,依下列程式辦理之: 一、通知被付懲戒人於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 二、送請本府地政局提供意見。 三、提付本會會議審議。 四、製作懲戒決定書。 本會審議時,應參酌被付懲戒人所提答辯或到會陳述之內容,屆期未提 出答辯或未到會陳述時,得逕為懲戒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