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演藝事業輔導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條文關聯

演藝公司或商號、演藝社團或財團在本縣演出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
國際文化觀光局申請:
一、職員及演藝人員名冊三份。
二、負責人或專職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節目內容、廣告或活動企劃書。
四、營利事業登記證或設立登記證。
五、售票者,檢附票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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