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條文關聯

  公用財產以編有單位預算、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附屬單
  位預算之分預算之業務主管機關或直接使用機關為管理機關。無單位預
  算、單位預算之分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者,以
  其上級業務主管機關為管理機關。
  公用財產為二個以上機關共同使用,不屬同一機關管理者,其管理機關
  由本府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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