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以編有單位預算、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附屬單 位預算之分預算之業務主管機關或直接使用機關為管理機關。無單位預 算、單位預算之分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者,以 其上級業務主管機關為管理機關。 公用財產為二個以上機關共同使用,不屬同一機關管理者,其管理機關 由本府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