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各國民中小學場所開放使用管理收費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使用各校操場、禮堂、教室,每場次以三小時為一次,未滿三小時者以
  三小時計算,超出一小時另加收一場次場所使用管理維護費。凡申請使
  用各校各場所者,應填具使用申請表(由各校自製),檢附經主管機關
  核准之許可證件外,並應視申請場所繳交活動計畫,於使用一星期前送
  各校審查同意,並一次繳清場所使用管理維護費、保證金、清潔費。
  收費上下限如附表,由各校依實際情況自行訂定收費標準並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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