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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有空地及公共設施認養維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認養者應負責任如下: 一、對認養標的應負清潔、維護之責,並負擔所需費用,如發現認養標 的毀損或遭人佔用,應即通報本府。 二、應指定專人負責並接受本府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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