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有空地及公共設施認養維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認養者應負責任如下:
  一、對認養標的應負清潔、維護之責,並負擔所需費用,如發現認養標
      的毀損或遭人佔用,應即通報本府。
  二、應指定專人負責並接受本府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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