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有公共設施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獎勵興建地下停車場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府提供土地出租,其年租金依當年期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三計算。
  前項出租期限不得逾二十年,期限屆滿前得辦理續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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