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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違章建築物補辦建築執照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7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依本辦法補辦建築執照,其起造人、使用人應依建築法第八十六條規定 從重處罰,其已完成部分之設計人、監造人及承造人,應依建築法第八 十五條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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