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案件經文化局核准使用者,申請人應於文化局指定期限內繳交場地使 用費及保證金,並與文化局簽訂場地使用契約。申請人逾期未繳交場地使 用費、保證金或簽訂契約者,視同放棄申請。 前項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如附表。
配合實務作業需求,酌予修正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