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案件經文化局核准使用者,申請人應於文化局指定期限內繳交場地使
用費及保證金,並與文化局簽訂場地使用契約。申請人逾期未繳交場地使
用費、保證金或簽訂契約者,視同放棄申請。
前項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如附表。
〔立法理由〕 配合實務作業需求,酌予修正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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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主辦之活動,得免繳交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但其委
外辦理之活動應繳交保證金;委外辦理費用包括場地使用費者,並應繳交
場地使用費。
〔立法理由〕 配合第七條修正,酌予修正本條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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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取消或更換檔期者,已繳交之場
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均無息退還。申請人於文化局指定期限前申請取消或更
換檔期者,亦同。
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或未於前項指定期限內申請取消或更換檔期,且
無使用事實者,應扣除單日場地使用費售票活動或非售票活動項百分之二
十,其餘費用及保證金均無息退還。
〔立法理由〕 一、考量文化藝術展演活動籌辦過程變數過多,且近來文化藝術團體財源
窘迫、募款能力有限,為避免申請人經濟負擔過重,申請人於文化局
指定期限前申請取消或更換檔期者,均無息退還所繳交之費用。
二、如有可歸責於申請人事由或未於指定期限內申請取消或更換檔期,惟
申請人自始未使用場地者,扣除單日場地使用費售票活動或非售票活
動項百分之二十,其餘費用及保證金均無息退還,酌予彌補行政成本
,爰新增本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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