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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議會市政質詢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業務質詢時,每位議員之質詢時間為十五分鐘;其質詢順序以抽籤方式 決定之。質詢時間,包括答覆及補充質詢在內。質詢時間已畢,尚未答 覆者應於七日內書面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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