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臺中縣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至第六條所定各項移交清冊,各機關得按其性質及業務情形增減
  編造。但得以電腦作業系統產製且功能相同者,不受所訂種類名稱及格
  式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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