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5日

條文關聯

  無名屍體,經報請檢察官相驗後,檢察官諭令收埋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
  一、已查明姓名、身分者,發交其家屬收埋。
  二、未查明姓名、身分或已查明姓名、身分,而無家屬或家屬無力或不
      願收埋者,應檢具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送由本市生命禮儀管理
      所處理,或醫學院有需要進行教學解剖研究時,得向警察局提出申
      請,進行解剖醫學研究後,並向檢警單位作解剖專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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