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名屍體,經報請檢察官相驗後,檢察官諭令收埋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 一、已查明姓名、身分者,發交其家屬收埋。 二、未查明姓名、身分或已查明姓名、身分,而無家屬或家屬無力或不 願收埋者,應檢具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送由本市生命禮儀管理 所處理,或醫學院有需要進行教學解剖研究時,得向警察局提出申 請,進行解剖醫學研究後,並向檢警單位作解剖專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