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5日

所有條文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為處理無名屍體,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

  警察局發現無名屍體後,應立即派員封鎖現場,會同相關人員進行現場
  勘驗,同時報請檢察官到場相驗。

  無名屍體現場,勘驗程序如下:
  一、照相:分現場照相及屍體照相;照片大小一律以四乘五為度,屍體
      照相應就正面、全身、及身體上之特徵攝錄影及錄音,攝取特徵鏡
      頭應以箭頭標示,並在照片背面用文字簡要說明,如無特徵或屍體
      不全,或已成骷髏者,應就可資辨認之部位拍攝。
  二、蒐集證物:蒐集現場遺留各種證物,並妥為保管。
  三、檢查:檢查屍體遺留及有關資料。
  四、捺取指紋:捺取屍體指紋,應切實依照無名屍體捺取指紋規定辦理
      。
  五、紀錄:就屍體之位置、性別、面貌、特徵、身材、衣著、遺留物及
      其他應行勘驗記載之事項詳加紀錄。

  無名屍體處理步驟如下:
  一、查明死者姓名身分。
  二、核對指紋及查對失蹤、行方不明人口是否有與屍體特徵相符者。
  三、根據現場勘驗資料研判致死原因。
  四、如有他殺嫌疑,應以殺人案進行偵查。

  警察局對於無名屍體,無論有無他殺嫌疑,應將其性別、年齡、特徵、
  身材、衣著、形態及遺留物等詳實資料,予以公告招領,並應採取 DNA
  檢體送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建檔,以利身分比對。
  前項公告招領期間為二十五日。但有他殺嫌疑者,不在此限。

  無名屍體,經報請檢察官相驗後,檢察官諭令收埋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
  一、已查明姓名、身分者,發交其家屬收埋。
  二、未查明姓名、身分或已查明姓名、身分,而無家屬或家屬無力或不
      願收埋者,應檢具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送由本市生命禮儀管理
      所處理,或醫學院有需要進行教學解剖研究時,得向警察局提出申
      請,進行解剖醫學研究後,並向檢警單位作解剖專案報告。

  警察局在本轄區未能查明無名屍體姓名、身分時,應將勘驗紀錄、屍體
  照片、指紋等通知各縣(市)警察局協查,並報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核對現有儲藏之指紋及失蹤、行方不明人口資料,仍未能查明時,
  應依前條第二款規定處理。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