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5日

條文關聯

  車輛移置費規定如下:
  一、機器腳踏車每輛次新臺幣二百元。但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
      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比照小型汽車之收費標準。
  二、小型汽車每輛次新臺幣八百元。
  三、大型汽車每輛次新臺幣二千元。
  四、曳引車每輛次新臺幣二千元。
  五、全拖車、半拖車、聯結車、全聯結車、半聯結車、拖車及拖架每輛
      (個)次新臺幣五千元。
  六、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機械每輛次新臺幣五千元。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車輛之區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規定認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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