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1日

條文關聯

  合於第三條至第五條減免規定者,納稅義務人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
  文件,依下列規定向稅務局申請:
  一、申請依第三條規定減免地價稅者,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
      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適用。前已核定而用
      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二、申請依第四條規定減徵房屋稅者,於減徵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
      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當月份起減徵。
  三、申請依第五條規定減免契稅者,申報契稅時提出申請。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減免地價稅者,於減免原因消滅時,向稅務局申報,
  自次年(期)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徵收。
  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減徵房屋稅者,於減徵原因消滅時,應即向稅務
  局報備,自次月起恢復全額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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