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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地方稅務局應於接到納稅義務人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之日 起二十日內核計房屋稅現值,並通知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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